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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相關稅收政策有哪些
        發表于 2020-07-04 瀏覽:
        文章導讀:合伙企業,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我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

          合伙企業,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我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十堰工商注冊稅務代理公司洲津財稅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法人合伙人)相關稅收政策分析如下:

          1\合伙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合伙企業本身不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59號)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合伙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其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為投資者:合伙企業實現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個人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法人和其他組織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組成其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單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個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虧損的情況下,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依然需要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

          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實際分配或作出分配決定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分配則不確認收入的實現。

          3\個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在稅款計算時,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利潤。但在計算合伙企業經營所得時,個人合伙人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只允許扣除其他從業人員工資。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在實現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內沒有綜合所得,或有綜合所得但未扣除減除費用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才可以扣除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

          4\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分配方法?!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59號)第四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明確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所以,確認分配的比例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各個人合伙人預繳以及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以合伙企業作出分配決定時才作為收入的實現,未分配之前所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實質意義。

          5\合伙企業相關稅收優惠與“穿透”適用。大部分情況下,合伙企業不允許“穿透”適用稅收優惠。

          例如: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投資于上市公司以及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待遇、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轉讓上市公司以及掛牌公司股票所得不適用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并且對企業合伙企業轉讓上市公司以及掛牌公司股票所得應當并入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

          對于法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因此,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又如合伙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個人合伙人是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雖然企業所得稅對居民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但居民企業所投資的合伙企業雖然是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但并不能穿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但也有可以“穿透”適用稅收優惠的情況:

          1.有限合伙制企直接投資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優惠。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的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同時規定: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6\合伙企業實際分配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這里的“先分”不是將實現的所得實際分給合伙人,而是在合伙人之間分配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所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即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分配或是否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均在實現所得的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合伙企業對實現的所得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收到利潤時不再重復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企業合伙人有所不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合伙企業未作出利潤分配決定之前,作為合伙企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不確認收入的實現。

          7\合伙企業中的境外合伙人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也屬于法律允許的范圍。與境內個人合伙人一樣,境外投資者個人來源中國境內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按照經營所得繳納“經營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并由合伙企業代扣代繳。

          境外單位投資境內合伙企業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因此,境外單位投資境內合伙企業,于實際支付之日,應當由合伙企業按照10%預提所得稅。如果有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可按照協定規定執行。

          8\合伙企業捐贈的稅前扣除。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六條規定:“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由此可見,合伙企業捐贈支出的扣除并非以“分”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扣除的基數,而是以“分”之后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基數。并且在“分”之前應當剔除以合伙企業名義的捐贈支出額。

          舉例:張三和李四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在2019年取得收入50萬元,發生成本、費用、損失等扣除項目40萬元。除此之外,合伙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2萬元,已計入合伙企業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不包含在前述的40萬元扣除項目中。雙方約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另外,張開還以個人名義發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捐款1萬元。假設捐贈扣除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首先,按照分配比例確定歸屬于張三和李四的捐贈支出金額,由于總支出是2萬元,各自歸屬的捐贈支出是1萬元。

          其次,合伙企業在未扣除公益捐贈支出之前的經營所得是50-40=10萬元,張三和李四各自承擔的份額是5萬元,由此計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贈支出的上限是1.5萬元。

          李四分配的捐贈額為1萬元,并未超過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上限,因此李四應納稅所得額為5-1=4萬元;

          張三因額外以個人名義捐贈1萬元,分配的捐贈額1萬,合計2萬元已超過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上限,因此張三應納稅所得額為5-1.5=3.5萬元。即張三取得的經營所得尚有5000元不能在經營所得中扣除。但如果張三除經營所得外,還有其他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對未扣除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從其他所得中扣除。倘若當年無其他所得,則未扣除完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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