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為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F行企業所得稅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務操作中,很多納稅人乃至稅務執法人員存在以下十個方面的誤區:
1、誤認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所得稅優惠。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進行明確規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38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該文件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到了2008年,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30號,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廢止了國稅發〔2000〕第38號文件,但該文并沒有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明確,只是在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第二款中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因此,可以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為止,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不能享受任何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那么在2008年1月1日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09年7月14日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的第一條對國稅發〔2008〕30號中規定的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特定納稅人”進行了解釋,其中第一款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因此,可以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至2008年1月1日以后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只是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即: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但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誤認為企業預繳時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年度內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誤認為將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有明確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限定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工作中,將所得減按50%,錯誤地理解為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業少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優惠。
案例1
甲制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萬元,按照錯誤的理解,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先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再減按50%來計算。即該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2=18(萬元),然后對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應納稅額為18×50%×20%=1.8(萬元)。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減按50%計算,即20×50%=10(萬元),再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得出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則該公司的應納稅額=8×20%=1.6(萬元)。
案例2
甲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5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其中涉及農業種植所得15萬元。按照錯誤的理解,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再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減按50%計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應納稅額=15×50%×20%=1.5(萬元)。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減按50%計算,即30×50%=15(萬元),再減涉及農業種植所得15萬元,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4、誤認為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事前備案?!秶叶悇湛偩株P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需要審批,只需備案,且備案方式較為簡化,具體為: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5、認為非企業組織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若社會團體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6、誤認為小型微利企業注銷的清算所得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在清算期間,正常的業務運營一般都已經停止了,這期間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不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不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企業注銷清算了,那么優惠政策的基礎已不存在,清算所得就不能繼續享受這些稅收優惠了。但應當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業進行注銷清算時,當年的企業所得應當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正常經營所得;一類是清算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這是說,在終止經營當年,在注銷之前有一段時間是正常經營期間,這期間的經營所得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匯算清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除了上述正常經營所得進行匯算清繳之外,還要對停止經營后的清算所得再做一次所得稅申報、繳納。這次繳納是針對非正常經營的清算所得而申報的,政策中規定的優惠基礎已經不存在了,所以這時的申報繳納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
7、誤認為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就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秶鴦赵宏P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
8、誤認為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秶叶悇湛偩株P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9、誤認為勞務派遣員工不計入從業人數。小型微利企業重要條件之一:從業人數不得超過規定的人數?!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但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該政策的調整是否意味著勞務派遣用工不計入小微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從上述規定來看,現行企業所得稅雖然是將勞務派遣用工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不作為本公司的工資薪金,但在確認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仍然應當包括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在內。
10、誤認為小微企業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簡稱。小微企業的概念來自《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微企業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的簡稱。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來自企業所得稅法,小型微利企業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主要體現在一個是小型、一個是微利,這三個標準一個是資產總額,資產總額我們要求是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型微利企業。綜上所述,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小微企業”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并不是一個概念,通過比較兩者定義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主要有幾個方面不同,首先是適用對象不同:小型微利企業的適用范圍只包括企業,但小型、微型企業的適用范圍除一般企業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次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來劃分的,而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指標,包括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由此可見,小微企業并非一定就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也并非就一定是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是針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的一種優惠。
訂單提交后,10分鐘內,我們將安排工作人員和您聯系!
十堰洲津財稅服務有限公司
聯系人:梁海妹
熱線:18372673192
QQ:785116991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經濟開發區臺灣路537號